宜政办发〔2016〕2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助推精准扶贫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助推精准扶贫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章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助推精准扶贫
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步伐,扶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活力,将电子商务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共宜章县委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率先实现精准脱贫工作的意见》(宜发〔2015〕9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全县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重点扶持宜章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企业、配套物流仓储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创办或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二、扶持条件
安排宜章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产业引导资金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宜章县,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在上一年度内没有违法或行政处罚记录。
(三)一年内被投诉次数不超过5次(含)。
(四)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扶持内容
(一)扶持电子商务产业扶贫基地建设。对在宜章经济开发区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且有2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商楼宇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若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商楼宇总部从业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比例达20%以上,则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扶贫基地,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园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工业企业相关政策。
(二)实行电商企业金融扶贫。对自主从事或参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鼓励贫困户以小额扶贫贷款到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分红;对从业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认定为扶贫经济组织,企业贷款可享受基准利率60%的贷款贴息。
(三)扶持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鼓励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对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办全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布局建设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建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给予优先支持,除享受相应建设扶持政策外,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再安排2000元/站(点)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四)实行电商企业租金补贴。对开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商楼宇总部,注册入驻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对入驻的电商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实行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商楼宇总部对入驻电商企业免收租金,则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商楼宇总部。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创办的电商主体优先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商楼宇总部。
(五)实行电子商务物流补贴。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更好地服务电商企业发展。对注册、入驻宜章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快递物流企业,对其所租用的门面和仓库按实际租用面积,第一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六)支持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通过网络销售我县自主种植、生产的脐橙、茶叶、油茶、杨梅、红薯干、福鹅系列等特色农产品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网店,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6万元的奖励扶持;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2万元的奖励扶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扶持;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0.5万元的奖励扶持。若销售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种植、生产的特色农产品占销售总额20%以上的,另追加相应档次40%的奖励扶持资金。
(七)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对符合扶持条件,当年(自然年)实现交易额100万元以上,且在全县电商企业中交易额排名前10位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电商企业法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符合扶持条件,当年(自然年)实现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全县个体网店中交易额排名前10位的个体网店,一次性奖励5000元,个体网店店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八)鼓励引进培育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加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参照宜发〔2013〕7号和宜发〔20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电商人才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名以上网络信息员和电商人才。
四、扶持程序
扶持奖励资金由电商企业或个体网店自主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有效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个体销售额认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于当年底上报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报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
(一)对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电商企业和个体网店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年及以后的扶持奖励申报资格。
(二)本扶持政策从2016年开始执行,连续执行期限三年。
(三)本扶持政策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扶持政策由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