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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礼聘”!青岛出台文件:在青新注册总部企业最高补助4000万(附全文))

来源:园链研究院 时间:2020/8/12 14:10:42 查阅:1848

       新注册总部企业补助政策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认定总部企业补助政策

       在青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

“5+N”总部经济集聚区

       重点培育香港中路—山东路沿线、金家岭金融集聚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蓝谷核心区、青岛海洋活力区等五个重点总部经济区,鼓励各区 (市)立足自身优势,发展区域性特色总部经济。

       8月7日,《青岛市总部企业招商行动方案》的配套文件《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公布。从注册落户、经营贡献等10个层面对总部企业予以扶持,在青岛新注册的总部企业,最高可给予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其实,今年以来,总部向青岛汇聚就呈现前所未有的加速态势。一个月前,青岛没有整车总部企业的历史得以终结——7月6日,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整车制造总部基地在莱西市开工。更早的2月份,东华鲲鹏产业生态基地落户。3月,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青成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我市总部企业已达440家。

       在《青岛市总部企业招商行动方案》中,青岛为自己设定的目标是到2023年,全市总部企业要达到500家。其中,营业收入过亿元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综合型总部达到350家, 功能型总部达到150家。

“重金礼聘”

       为实现这一目标,青岛对总部企业发展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经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我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在注册落户、经营贡献、产业链招商、房产补助、企业发展、存量总部贡献、省级认定奖励等10个层面享受便利。

       其中,在青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青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青岛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青岛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按《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获山东省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除真金白银的奖补措施外,《细则》还对总部企业人才政策、资金、出入境等提供便利。人才方面,总部企业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对总部企业中符合青岛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安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青岛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总部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分类培育“5+N”总部经济集聚区

       强化对总部的吸引力,青岛进一步优化布局,分层次、分类别集聚总部资源。

       加快构筑省内企业总部集聚高地,力争到2023年,新增省内总部企业10家以上,数量实现翻番;靶向吸引央企功能型总部集聚,力争到2023年,新增央企功能型总部10家以上,数量达到30家以上,打造央企总部集聚目的地;重点引进民营500强企业总部集聚发展,力争到2023年,新增国内民企500强总部或功能型总部10家以上,数量达到20家以上;推动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集聚,力争到2023年,新增世界500强企业功能型总部10家以上,数量达到30家以上。

       未来,青岛将分类培育“5+N”总部经济集聚区,重点培育香港中路—山东路沿线、金家岭金融集聚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蓝谷核心区、青岛海洋活力区等五个重点总部经济区,鼓励各区 (市)立足自身优势,发展区域性特色总部经济,在北方地区形成总部经济新的“磁场效应”。

       其中,在香港中路—山东路沿线,依托香港中路金融街、山东路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金融、商贸集聚优势,打造具有青岛地标性质的金融及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在金家岭金融集聚区,依托金家岭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现有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产品创新优势,构筑面向国际的财富金融管理及金融创新高地。

       在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依托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在金融、科技、人才、贸易等领域的先行先试优势,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做法。

       在青岛海洋活力区,重点建设海洋创新发展智慧领航区、国际经贸合作机构总部集聚区、东北亚航运中心商务核心区、区域金融贸易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青岛国际大都市新名片。

       在青岛蓝谷,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功能型总部,培育打造国际一流的海洋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海洋科技研发富集区。

       在其他区(市),鼓励各区(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企业—楼宇—集聚区”的发展脉络,建设一批专业楼宇(园区),为总部企业落户提供发展空间。盘活存量楼宇(园区),促进总部楼宇(园区)聚集。鼓励各区(市)在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核心区域,整合或谋划建设更具发展潜力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伴随《方案》落地执行,区位、交通、产业、科技等优势突出,具备发展总部经济良好条件的青岛,打造“企业北方总部”最佳目的地再迈坚实一步。

       《细则》内容

       为促进青岛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根据《细则》,经青岛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在注册落户、经营贡献、产业链招商、房产补助、企业发展、存量总部贡献、人才政策、省级认定奖励等10个层面享受便利。

  具体扶持标准:

  注册落户

  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经营贡献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产业链招商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房产补助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发展

  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存量总部贡献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因新设总部功能、调整核算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报奖励的,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申报年度增加部分给予50%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人才政策

  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总部企业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对总部企业中符合青岛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安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青岛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省级认定奖励

  按《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获山东省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

  最高补助一次性补助4000万,可在注册落户、经营贡献、产业链招商、房产补助等10个层面获得支持,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是算总部企业呢?又如何认定呢?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综合型总部企业与功能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八)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九)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青岛设立的功能性机构;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第十二条 未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三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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