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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北京首次将资本招商与产业链招商合二为一!

来源:园链研究院 时间:2024/5/24 14:45:02 查阅:30

     北京城市副中心鼓励专业运营主体和资本招商促进产业链式集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拓宽招商渠道,加大资本招商,加快产业链式集聚,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和楼宇运营主体、基金管理机构的聚合带动效应,实现企业集群式引进、产业链接式转移,促进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政发〔2024〕8号)第二条、第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通州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延链补链强链项目,促进产业链集聚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楼宇运营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 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以园聚链、以链集群。鼓励具有产业服务功能,达到一定规模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发挥其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平台载体作用,围绕产业链招商引资,推进产业园区特色化、集群化发展。

      (一)单一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二)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当年或次年新引入企业年度区域贡献累计达到既定标准的,最高按既定标准以上部分的70%给予合并计算奖励。

        第三条 楼宇运营主体奖励

        支持楼宇运营主体积极导入知名品牌、重大产业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持续提升楼宇品质、经济业态、产出效益和品牌效应,推进楼宇经济特色化、高质量发展。

      (一)单体楼宇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二)楼宇运营主体新引入企业当年或次年年度区域贡献累计达到既定标准的,对楼宇运营主体最高按既定标准以上部分的70%给予合并计算奖励。

        第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奖励。

        加大资本招商力度,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以资本合作方式,带动引入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促进产业链集聚。基金管理机构新引入的企业累计年度区域贡献50万元以上的,可按当年或次年年度累计区域贡献的15%给予合并计算奖励。

        第五条 主体认定。

        申报奖励的园区运营主体、楼宇运营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需经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认定。

        第六条 纳入合并计算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发展方向,在特定园区(楼宇)工商注册、在通州区税务登记。

      (二)单个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可纳入合并计算: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瞪羚企业;

      (二)纳入通州区服务包企业名单的;

      (三)经各产业专班认定的链主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

      (四)其他经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认定的企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条款与通州区其他产业奖励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运营主体妥善使用奖励资金,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副中心的综合贡献。

        第九条 申报流程。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定期发布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楼宇运营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经属地街乡镇政府初审后,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资金审批流程及使用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通州区有权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政发【2024】8号)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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