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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链 | 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园链 时间:2019/2/21 15:30:28 查阅:1295

 BJDR-2018-01019                   保政办函2018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2日    


保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工程效益长期持续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给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管理本户用水设施,参与监督管理公共用水设施和水源等,严禁人为损坏用水设施。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所属村(居)委会管理的单村(社区)供水工程项目运行管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报酬及工作职责;督促管护人员严格按照经村(居)民委员会议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并报县发改部门审批执行的水价收缴水费,将收取的相关费用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并强化管理;监管辖区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备等设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与养护,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区的监管,解决管护工作中的问题,使工程发挥持久效益;监督管护人员根据县发改部门批准的水价收缴水费,加强对收取的相关费用管理;落实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乡镇水利服务站)、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负责村级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的审核;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四)县水利局: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维护提供管理与技术指导,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督促本办法的落实、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乡级饮水设施维护方案进行核查、备案;监督和指导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全县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成立管护机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移交村级管理,负责管护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单位工作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核定供水站(点)水价,并监督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进行预算及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县卫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每年两次的(丰水期与枯水期各一次)抽样检测,水质结论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水利局。

县环保局: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水费收支及维修养护资金的运行情况审计监督。

国网保靖县供电公司: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电力保障,并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目录电价。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其管理的供水单位开展水质自检工作,配合环保、卫计、水利、发改、审计部门做好水源保护、水质检测、资料上报、水价核定、水费收支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管护主体;受益区域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确认管护主体。县水利局负责受益区跨行政村和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二)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居)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单户供水工程(含水窖工程),按照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对单村供水工程,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运行管护,制定收缴水费的具体措施,明确专人管护运营。

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输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及附属工程、供水管网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二)水费收取和管护费支出。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

第四章  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财政维修养护经费及项目收益组成,由各项目乡镇统一设立专户管理。县级财政按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行政村在籍农户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下个年度使用,各村及乡镇资金专户收支情况由各项目乡镇按季度上报至县水利设施管理站。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等,各项目乡镇根据维护设施实施方案结算情况负责资金拨付,县水利设施管理站负责核查。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管护单位申报,所在乡镇水利服务站审查、组织验收,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从专户拨付维护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了管理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措施;

(三)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收支情况由管护单位在各项目区内按季度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惩  处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2)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3)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供水工作。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十六条  为切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县国网保靖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12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措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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