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
(一)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