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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链 | 关于印发《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园链 时间:2019/2/18 16:40:01 查阅:749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811

JZDR-2018-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1025


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规范湿地公园管理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渠水水质和生态安全,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以我县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永续保护五龙潭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其范围是南起靖州县与通道县交界处,北至水酿塘电站大坝、靖州县境内渠水上游、新江库区及其两岸的部分林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8′31″109°41′14″,北纬26°22′20″26°32′34″,总面积1005.6公顷。

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湿地公园管理

第五条  设立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湿地公园范围和分区分级保护区域,设置界桩界碑等标志性保护设施。

第六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湿地公园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移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渠阳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协同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纳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八条  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湿地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章  湿地公园保护

第十条  湿地公园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和水质保护。保护湿地公园内的渠水干流,建立完善的湿地公园水文生态调度机制,遏制污染水资源的活动,加强湿地公园上游地区林业生态建设,提高土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功能。

(二)土地资源保护。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湿地公园内林地。

(三)水岸保护。对于现有比较好的水岸生态系统进行严格保护,对已经破坏或缺失的水岸进行恢复和修复,选择适合于鸟类栖息的植物进行水岸建设。

(四)栖息地(生境)保护。对特有濒危植物,在相应区域设置隔离保护设施,对现有的水禽栖息地进行严格保护,禁止在现有水禽栖息地区域开展旅游活动,并通过设置隔离带等禁止人为干扰。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好湿地公园区域动植物利用现状调查,建立珍惜动植物物种档案,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制定和落实相应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六)湿地文化保护。对现有的湿地文化载体和最原生态的少数民族文化加大保护力度,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严格保护五龙潭湿地水资源,深入挖掘湿地文化资源和内涵,使湿地文化资源产业化。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内的生态资源,其原有的湿地生态机理,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破坏。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保护区内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五条  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湿地公园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群众在生产中,应当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和编织袋等不可降解或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的污染,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擅自挪动、改变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桩、标牌、宣传牌、警示牌、指示牌等标牌设施;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四章  湿地公园利用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管理湿地公园湿地资源,应当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促进保护、共同受益、科普宣教、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利用以湿地生态旅游为主,实现湿地生态与经济双赢,使当地社区群众受益,带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因需要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和休闲旅游等活动,由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阻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025日起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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